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乡村从教30年以上教师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1 浏览量:1591次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在乡村从教30年以上教师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函【2015】10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本次信息采集及时准确完成,现将采集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统计对象
1. 在乡村(含乡中心校及村庄学校教师,不含镇中心校)岗位满30年的2015年7月仍在编在职的教师(附件);
2. 在乡村(含乡中心校及村庄学校教师,不含镇中心校)岗位满30年的2015年6月底前已退休的教师(附件)。
二、统计口径
1. 从教年限按教龄计算标准累加;
2. 编制在城市或县镇但实际在乡村支教、任教的从教年限,计入乡村教师从教年限;
3. 由原来乡改为镇或区或并入其他镇的,从改名下月起不再计作乡村教师教龄;
4. 由原来镇改为非建制镇的,从改名下月起计作乡村教师教龄;
5. 附表中的年月填写格式为“1965.01”。
三、上交材料
1. 附件电子版数据;
2. 附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电子稿。
四、上交时间及上报方式
2015年7月24日前发送至wwy8016@163.com。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