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的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8-17 浏览量:6567次
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5〕36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试行)》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20〕69号)文件精神,有效推进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区中小学心理教育健康教育水平,结合区委、区政府“冲刺一百天,决胜总评年”文明城市建设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评测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下同)心理咨询室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20年8月底前,全区所有中小学都要按标准建成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开放;2021年8月底前中等专业学校建成示范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评选2-3所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二、实施步骤
根据“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层实施、特色示范”的原则,按照金坛区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基本标准和要求,逐步推进全区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工作。
第一阶段:整体建设验收阶段:2020年秋学期开学前,全区所有中小学依照基本标准完成本校心理咨询室建设。
第二阶段:特色示范建设阶段:2021年秋学期开学前,中等专业学校和申报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在完成基本标准建设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增加选配标准完成心理咨询室建设。
三、建设标准
1.人员配备:心理咨询室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信息要悬挂上墙)
2.宣传教育:设有心理健康教育专题橱窗,介绍学校心理咨询室、校外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以及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图书、广播电视栏目、微信公众号等;
3.馆室建设:心理咨询室选址要安静、私密、温馨、方便,室内阳光充足、通风良好,需安装空调保证适宜的温度。名称选择亲切、生动、贴近心理。个体辅导区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4.建设标准:(见附件)
5. 工作要求:
(1)每两周开设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课;根据云平台普测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或个体心理辅导;
(2)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家进校园活动,小学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中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
(3)专任教师要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4)加强心理辅导云平台建设,为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5)要注重对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台帐、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室台账、班级心理辅导记录、团体心理辅导记录、心理咨询记录、高危学生情况记录、与家长沟通记录等等,开学工作检查内容)。
各校要认真对照本标准,迅速行动起来,制定本校心理辅导室建设近期计划,奋战一百天,力争按时按要求完成心理咨询室建设,确保高标准通过今年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评估。区教育局将在秋学期开学工作检查时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列入学校2020年办学水平考核,并根据督查情况推荐2-3所学校申报金坛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附件1:金坛区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2:金坛区中小学心理咨询室建设选配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