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单位房产所涉出租出借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规财科 发布时间:2023-04-25 浏览量:3073次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单位:
现将区纪委、区监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清风护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坛纪发[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园)、各局属单位严格遵照通知要求,立即组成资产督查小组,对本单位房产的出租出借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切实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为更好地开展此次专项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时间:2020年至2023年2月,各单位出租出借的房产。内容:深入排查整治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未按规定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出租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违规使用租金等各类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二、自查重点
(一)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建立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重大房屋出租出借事项标准是否明确,是否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房产出租出借是否有明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权限,是否建立房屋资产台账、房产出租登记台账并定期更新,是否纳入内部审计范围等。
(二)合同管理方面。是否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房产租赁合同,合同要素是否明确(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保证金比例、租金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修缮责任、物业管理、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租赁合同是否有损害国有权益、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合同管理是否规范,正在履行中的出租合同变更是否履行原决策程序、经原决策机构审议等。
(三)决策程序方面。房产出租是否事先制定详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中要素是否明确(出租房产产权状况、实物状况、出租期限、出租用途、租金收缴、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可行性论证等),出租方案是否严格按照房产出租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私自出租房产行为,是否存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行为等。
(四)招租行为方面。房产出租是否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物业租赁专业机构(平台)、其他公开媒介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租,租金底价较高的,是否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专业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租,是否存在以拆分面积降低租金底价方式规避公开招租,是否存在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是否存在非公开招租情形,非公开招租适用范围是否规范等。
(五)租金租期方面。房产出租价格是否进行评估,年租金底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承租人转租行为,出租合同中是否有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租赁期内是否有拖欠租金行为,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通过法律等手段追讨租金或收回租赁房产,减免租金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房产出租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超过5年的,是否有合理依据;到期后续签租约,是否重新拟定出租方案公开招租等。
(六)租金收支方面。是否存在随意减免租金行为,是否存在利用租金降价规则恶意低价租赁房产行为;是否存在房产出借或免收租金情况;租金收取和入账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坐支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消费或福利等方式冲抵收入、侵吞挪用租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校(园)、各局属事业单位要强化单位房产所涉出租出借情况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后勤部门领导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单位房产出租出借中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
(三)做好督促整改。各校(园)、各局属事业单位要落实问题导向机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全力推动问题见底、整改见效、执纪问责等工作,全力提升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各校(园)、各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于4月26日(星期三)下午3:00前,将“房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和“房产出租情况自查表”,报送至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0724室)。
联系人:丁云海 电话:82881805
附件:1.关于印发《清风护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坛纪发[2023]6号)
2.房产出租出借情况统计表、房产出租情况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