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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规财科    发布时间:2023-08-30    浏览量:2876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

2023 年秋学期开学在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价格违法行为,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幼儿园需按规定在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学校、幼儿园需在收费标准变动后,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全面。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学校、幼儿园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捆绑收费。

三、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规定

学校、幼儿园严禁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游、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严禁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不得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不得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严格执行其他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学校、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不得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不得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 APP 并收取费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严格落实学生食堂公益性属性,不得以管理费、租赁费、平抑基金等名目向食堂承包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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