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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2    浏览量:1454次

  1、“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本单位教职工人数。

  2、关于调动人员:

  (1)副职校级领导享受系数为1.4,其中1.2由调入单位发放,0.2由调出单位发放;

  (2)在本市教育系统内部调动的教师,由调出单位负责提供16年春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若担任班主任的,其班主任津贴由所任班主任学校承担),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盖章后(需提供明细并于1月23日报送组织人事科)由调入单位负责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3)调动至外系统的人员,由调出单位按实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4)从外地、外系统调入人员,从调入本单位起按实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退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到退休之月;死亡人员按第一平均数享受到死亡之月。

  4、城乡交流教师(不含支教的骨干教师):由接受单位负责考核,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报组织人事科审核后(需提供明细),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若担任班主任的,其班主任津贴由所任班主任学校承担。

  5、癌症、精神病患者享受行政人员和班主任津贴提取后的本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

  6、新分配毕业生从参加工作起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7、成人教育工作人员享受挂靠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第一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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