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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特殊医用材料补助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量:2907次

局属各单位:

  根据金坛市《关于整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的通知》(坛人社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调整我市教职工特殊医用材料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特殊医用材料是指心脏起搏器、支架、人工关节、钢板等。

  二、属于教职工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按以下规定支付:

  1、单件单价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自费30%,再按原规定补助;

  2、单件单价超过2万元的,2万元的部分先由个人自费30%,再按原规定补助;2万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费。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大病救助)的可按规定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助。

  3、办理医疗补助时必须提供病人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费用票据(或加盖印章的医疗费用报销单)。

  三、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坛教字[2010]32号《关于完善医疗补助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补充说明的第1条“合资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50%纳入补助统计范围,进口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40%纳入补助统计范围”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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